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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首例起诉套提公积金案胜诉

2017-06-15 16:51

   2011年3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制稽核科经过对提取、贷款业务的事后稽核过程中,发现一起套提公积金(套提公积金:以短期内买卖房屋的合法形式掩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非法目的的行为。)的案件。发现问题后非常重视,并与本人多次沟通,本人始终认为此种套提公积金行为并未违反任何规定。

    中心于2011年4月对其依法提起诉讼,大庆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因此案在已知范围内尚属首例,所以在立案及审理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非常重视,对相关的《条例》做了进一步研究,对“自住住房”的界定问题与中院多次进行沟通及请示,并请教了我省法律方面的**专家,*后认为被告在**房屋后未居住就又将其卖掉,并未实现自住住房的**目的,故可以认定被告**该房屋的目的并非自用,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发区法院于六月对此案做出了判决,判定被告返还所提取的公积金并负担不菲的案件受理费用,如不按期限履行给付义务还要加倍的负担债务利息。
    此案对住房公积金系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部分明确了何为正确使用公积金的方式。对一些妄图以看似合法的手段掩盖其非法目的的套取公积金行为给予了*强有力的打击,使这种损害其他公积金缴存人合法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无所遁形,更对住房公积金这种具有公益性质的资金给予了更大的保障,让我们能够为广大缴存人更好的服务,为全市的住房保障工作及经济建设添砖加瓦。